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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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業務,其獎助對象,應符合普通性、公平性原則。對於特定團體或個人之獎助,不得超過工作計畫獎助項目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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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14 條規定了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業務時,獎助對象應符合普通性和公平性原則。對於特定團體或個人的獎助,其獎助金額不得超過該工作計畫獎助項目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的相關法規或指引。例如,蒙藏事務財團法人可能制定了有關獎助項目和總額的具體要求和限制,以確保獎助的普及性和公平性。以下是一個範例: 假設蒙藏事務財團法人有一個工作計畫獎助項目,該項目的獎助金額為100萬元。根據監督準則第14條,如果有一個特定的團體或個人申請獎助,其獎助金額不得超過該工作計畫獎助項目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即20萬元。這樣可以確保其他符合條件的團體或個人也有機會獲得獎助,並且遵守了普通性和公平性原則。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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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