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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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之業務,本會得定期或隨時派員檢查,檢查項目如左: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 五、財務狀況。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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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5條的規定,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的業務可以被本會(指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機關)定期或隨時派員進行檢查。檢查的項目包括: 1. 設立許可事項:檢查財團法人的設立許可文件是否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2. 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檢查財團法人的組織運作是否正常,設施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3. 年度重大措施:檢查財團法人在該年度內進行的重大措施,如項目計劃、活動執行等。 4. 財產保管運用情形:檢查財團法人對財產的保管情況,確保財產得到適當的使用和保護。 5. 財務狀況:檢查財團法人的財務狀況,包括收入、支出、資產負債等方面。 6. 公益績效:檢查財團法人在公益事業上的績效,如社會服務、教育培訓、文化活動等。 7. 其他事項:檢查其他與財團法人運作相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 -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5條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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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