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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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舉辦各種公益業務,應與其設立許可時所定之目的相符,其財務支出,限於財團財產之孳息,如需動用財團財產,須報經本會核准,且每年不得超過財團財產總額百分之五。 財團法人因自用之目的,得報經本會核准後購置不動產。其動支數額不受前項每年不得超過財團財產總額百分之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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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16 條規定了財團法人舉辦公益業務的相關限制和規定。根據該條款,財團法人舉辦的各種公益業務應與其設立許可時所定之目的相符。在財務支出方面,財團法人的支出限制在財團財產的孳息範圍內。如果需要動用財團財產,則需要經過財團法人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核准,且每年支出金額不得超過財團財產總額的百分之五。 此外,財團法人有因自用之目的,經過本會核准後可以購置不動產。在這種情況下,動支數額不受每年不得超過財團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的限制。這意味著財團法人在購置不動產方面有更大的自由度。 以上解釋依據是「政府行政機關與財團法人相關法規彙編」中的「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16 條」。根據該條款,財團法人在舉辦公益業務以及動用財團財產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和規範。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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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