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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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之財產或公積金,本會基於業務需要,得斟酌設立之目的,指導作適當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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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7條,該條規定指出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的財產或公積金可根據業務需要進行適當的運用,並且考慮設立目的來指導其使用。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案例與相關資料。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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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