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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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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捐助達登記財產總額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本會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得推派人選擔任其秘書長、總幹事或經理人。 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秘書長、總幹事或經理人如有變更,應於五日內送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8條,政府捐助達到登記財產總額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經行政院核定後,可以推派人選擔任其秘書長、總幹事或經理人。財團法人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秘書長、總幹事或經理人如有變更,則需在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相關文件供備查。 相關參考資料: 1.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2017年修正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32 2. 行政院公告財團法人人事投銷管考計畫及執行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67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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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18 條規定:「政府捐助達登記財產總額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本會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得推派人選擔任其秘書長、總幹事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