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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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8條,政府捐助達到登記財產總額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經行政院核定後,可以推派人選擔任其秘書長、總幹事或經理人。財團法人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秘書長、總幹事或經理人如有變更,則需在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相關文件供備查。 相關參考資料: 1.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2017年修正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32 2. 行政院公告財團法人人事投銷管考計畫及執行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67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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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