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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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本會得撤銷其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之法院。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礙本會查核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其他違反本準則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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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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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令名詞
- 遺囑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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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