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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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20條的規定,當政府捐助金額達到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的一半以上時,政府機關指派的監察人應佔全體監察人名額的比例,並且此比例應以政府捐助金額占登記財產總額的比例為準,且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財團法人的登記財產總額為100萬元,而政府捐助的金額為60萬元,即政府捐助金額佔登記財產總額的60%,那麼政府機關指派的監察人應佔全體監察人名額的比例應根據60%來計算,並且不得少於全部監察人中的一半。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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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