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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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21 條規定,財團法人登記後,若其許可設立事項發生變更,應於變更發生後三十日內向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委員會申請變更許可,並在許可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若成功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則在取得換發證書後十日內,財團法人應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交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委員會備查。 參考資料: 1.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根據《蒙藏事務財團法》所制定的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該資料中包含了對於財團法人的登記、許可變更等程序的詳細規定。因此,該準則可作為解釋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21 條的參考依據。 範例: 根據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21 條規定,若蒙藏事務財團法人在登記後需要變更其許可事項,例如變更財團法人組織或管理方式等,該財團法人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的三十日內向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委員會申請許可變更。經過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委員會許可後,該財團法人必須在許可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若法院核准變更登記,該財團法人須在取得換發的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交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委員會供備查。
- 法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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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