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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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22 條規定,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根據該規定,當財團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的歸屬應該遵循該財團法人的章程或遺囑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財團法人的章程或遺囑有關於賸餘財產的分配規定,則必須按照這些規定來進行分配。然而,根據這項規定,賸餘財產不得歸屬給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例如,如果一個財團法人的章程規定,該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該捐贈給教育慈善機構,那麼在解散時,這些賸餘財產就應該按照這個規定進行分配,而不可以歸屬給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 法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自然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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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