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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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23條的規定,若在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與本準則的規定不符,該財團法人應在本準則施行後進行補正。補正的期限則由該財團法人所設立的本會決定。若逾期不進行補正的話,本會有權撤銷該財團法人的許可。具體的補正內容及期限應參考具體的法案或相關規定,故無法提供詳細的範例。
- 法人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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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