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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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派員赴蒙古及中國蒙藏地區處理政府委託事項或相關重要事務,應報經本會同意,並隨時就處理情形向本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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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24 條,財團法人派員赴蒙古及中國蒙藏地區處理政府委託事項或相關重要事務時,需經董事會同意,並在處理過程中隨時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況。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財團法人在派遣人員處理海外事務時,能夠經過適當的討論和監督,確保處理過程符合財團法人的宗旨和任務。參考資料: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24 條。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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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