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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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之財團法人,指經本會許可設立或捐助之財團法人。 前項之捐助,得依其捐助額度依法監督。 本準則關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規定,對於政府以信託方式經由私人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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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準則所稱之財團法人,指經本會許可設立或捐助之財團法人。這條法規的核心是定義了什麼是財團法人,指的是經過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捐助的法人。條文中提到的捐助額度,可以根據捐助的金額來進行監督。此外,本準則中的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規定也適用於政府通過信託方式成立的財團法人。 據法務部網站所示,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2條的參考資料為「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說明」,可見該法條的內容尚未找到相關的詳細解釋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任何與參考資料相關的案例或例子。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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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