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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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董事名額,以九至二十一人為限。但因特殊需要,報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政府捐助達登記財產總額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本會得指派之董事佔全體董事名額之比例,以政府捐助占登記財產總額之比例為準,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之財團法人設有董事長者,本會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得指派一人擔任董事長。 本會指派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秘書長、總幹事及經理人,其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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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5條規定了董事的名額和任期的限制。根據該條規定,董事的名額在九至二十一人之間,但如果有特殊需要並經本會核准,名額可以超過這個限制。此外,如果政府捐助達到財產總額的一半以上,本會可以指派董事,指派的比例以政府捐助占財產總額的比例為準,並且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如果財團法人設有董事長,本會可以指派一人擔任董事長。指派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秘書長、總幹事和經理人的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並且在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的情況下應當更換,除非行政院核准有特殊考量。 依據此法規,蒙藏事務財團法人在指派董事的名額上有彈性,並且政府捐助程度會影響指派比例。年齡限制則是確保財團法人的領導層能夠及時更新,保持活力。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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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