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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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總額及其保管運用方式。 三、捐助人姓名或名稱及所捐財產種類與數額。 四、組織、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名額、任期及產生方式。 六、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額、任期及產生方式。 七、設有董事長者,董事長之任期、權限及產生方式。 八、董事會會議之召開及決議之方式。 九、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政府捐助達登記財產總額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其章程除前項規定外,並應載明其應由本會指派或改派之董事、監察人之員額及其方法。設有董事長者,並應載明本會指派或改派董事長之方法。 已經本會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不符前項規定者,應於前項修正條文生效後三個月內完成章程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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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4條,捐助章程應詳細載明以下事項: 一、財團法人的目的、名稱和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的總額和該財產的保管和運用方式。 三、捐助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所捐贈的財產種類和金額。 四、財團法人的組織、業務範疇和管理方法。 五、董事的名額、任期和產生方式。 六、如果有監察人,則需要指明監察人的名額、任期和產生方式。 七、如果有董事長,則需要指明董事長的任期、權限和產生方式。 八、董事會會議的召開方式以及決策的方式。 九、解散後剩餘財產的歸屬。 十、如果有設立時限,則需指明該時限。 政府捐助金額超過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一半以上的財團法人,在上述事項之外,還需要明確規定本會指派或改派董事和監察人的人數和方式。如果有董事長,也需要規定本會指派或改派董事長的方式。 已經獲得本會批准成立的財團法人,如果其捐助章程不符合上述規定,則應在上述修正條文生效後的三個月內完成章程的修改。 參考資料: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1&s=36292&Create=1)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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