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財團法人之設立,其現金總額須達足以提供目的事業之適當經費為準,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千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9條的規定,財團法人的現金總額必須足夠提供目的事業所需的適當經費,並且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千萬元。 這表示任何要成立財團法人的組織,必須擁有至少一千萬元的現金作為初始資金。這個規定確保了財團法人能夠有足夠的資金來支持和執行其目的事業。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組織希望成立一個財團法人來推廣蒙古和藏區的文化和教育,那麼在申請設立時,該組織必須擁有至少一千萬元的現金作為初始資金,以確保有足夠的資金來支持其教育和文化活動的執行。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