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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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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經設立許可後,應即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五份送本會驗印: 一、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名冊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學經歷及住、居所。 二、董事願任同意書: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願任同意書。 三、法人及董事印鑑。 四、董事戶籍謄本,未在國內設籍者,其身分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亦同。 前項文件及第三條申請許可時所送之文件經驗印後,應於三個月內向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一個月內,將該證書正本連同影本送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蒙藏事务财团法人监督准则第8条规定,设立许可后,财团法人应提交以下文件予本会验印: 一、董事名冊:包括董事和監察人的名单。名冊应明确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学经历和住所。 二、董事願任同意書:如果有董事长或監察人,该人需提交愿意担任的书面同意书。 三、法人及董事印鑑。 四、董事户籍謄本,以及没有国内户籍的人的身分证明文件。如果有監察人,也同样需要提交这些文件。 上述文件和第三条在申请许可时提交的文件经过验印后,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法院申请登记,并在法院发给登记证书后的一个月内,将该证书的正本连同副本提交给本会备查。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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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8 條規定:「財團法人經設立許可後,應即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五份送本會驗印: 一、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