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財團法人經設立許可後,應即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五份送本會驗印: 一、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名冊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學經歷及住、居所。 二、董事願任同意書: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願任同意書。 三、法人及董事印鑑。 四、董事戶籍謄本,未在國內設籍者,其身分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亦同。 前項文件及第三條申請許可時所送之文件經驗印後,應於三個月內向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一個月內,將該證書正本連同影本送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蒙藏事务财团法人监督准则第8条规定,设立许可后,财团法人应提交以下文件予本会验印: 一、董事名冊:包括董事和監察人的名单。名冊应明确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学经历和住所。 二、董事願任同意書:如果有董事长或監察人,该人需提交愿意担任的书面同意书。 三、法人及董事印鑑。 四、董事户籍謄本,以及没有国内户籍的人的身分证明文件。如果有監察人,也同样需要提交这些文件。 上述文件和第三条在申请许可时提交的文件经过验印后,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法院申请登记,并在法院发给登记证书后的一个月内,将该证书的正本连同副本提交给本会备查。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