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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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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所政策之研議及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關於本所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等之核定事項。 三、關於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事項。 五、關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主管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事項。但人事、主計人員,不在此限。 六、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八、關於部、次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建築研究政策之決定及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11條,所長擁有以下職責: 一、核定本所政策的研究和工作計劃方案。 二、核定本所法令規章的起草、修訂等事項。 三、執行上級重要命令,並向上級提出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指揮和監督所屬各單位的工作和考核事項。 五、依法任命、調動和獎懲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人員的事項。但不包括人事和主計人員。 六、處理臨時發生重大案件的緊急措施事項。 七、負責主持或參加重要會議的事項。 八、處理部長或次長指派的事項。 九、處理有關建築研究政策的決策和重要事務的其他事項。 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11條的內容,所長在組織內具有重要的行政職責,包括核定政策和法規、指揮和監督工作、處理人事和獎懲等事項。此外,所長還負責紀錄上級命令、參與重要會議,並在需要時制定緊急措施。所長也要處理部長或次長交辦的事項。這些職責的執行對於確保建築研究所正常運作並推動政策的實施至關重要。 資料來源: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 -- 公布日期:2014/04/02 修正版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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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11 條規定:「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所政策之研議及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關於本所法令規章之研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