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關於建築研究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五、關於各種會議之主席及參加事項。 六、關於所長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12條,副所長的權責如下: 一、協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範例參考:副所長需要協助所長處理各項行政工作,例如組織人事、行政事務等。 二、參與建築研究重大決策的研議事項。 範例參考:副所長需要參與團隊進行重大決策,例如研究專案的方向、重要政策的制定等。 三、負責業務的監督和指導事項。 範例參考:副所長需要監督所屬人員在業務執行上的表現,指導他們的工作,確保工作符合所訂的標準和要求。 四、審核和代決重要報告、公文稿件。 範例參考:副所長需要審核和代表所長決定重要報告、公文的內容和處理相關事宜。 五、擔任各種會議的主席和參加相關事宜。 範例參考:副所長需要擔任會議的主席,主持會議的進行,也需要參加其他相關的會議或活動。 六、執行所長交辦的事項。 範例參考:副所長需要執行所長交辦的各項具體工作,完成所長指派的任務。 以上細則所述之副所長的權責,可根據該條規定的內容和範例來理解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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