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建築研究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組、室業務督導策進及本所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等之審核、協調事項。 三、關於各組、室文稿之綜核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會議之策劃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13條的規定,主任秘書擁有以下權責: 一、就建築研究的重大決策提出建議事項。 範例:主任秘書可根據所長的指示,就該所是否參與特定研究計畫提出建議。 二、就各組室的業務督導、法令規章的研擬修正等事項進行審核協調。 範例:主任秘書可以協調各組室制定或修訂相關業務指導方針,並確保其符合相關法令規章。 三、就各組室的文稿進行綜核和督導。 範例:主任秘書可以檢閱並提供意見,以確保文稿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四、就重要會議的策劃提出建議。 範例:主任秘書可以就重要會議的議程和安排提供建議,以確保會議的有效進行。 五、就業務研究發展和考核進行策劃和督導。 範例:主任秘書可以協助制定研究項目和計劃,並監督業務的進展和成果。 六、處理和督導機要工作。 範例:主任秘書可以負責特定機密性工作或文件的管理和處理。 七、執行所長、副所長交辦的事項。 範例:主任秘書可以接受所長或副所長的指示,負責執行相關工作。 以上是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13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為《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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