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所務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所長主持,副所長、主任秘書、各組、室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所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 20–24共 5 條
本所每年召開建築研究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檢討會。
本所得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議及協調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各組、室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所長核閱後分送之。
各組、室代表本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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