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每年召開建築研究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檢討會。
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21 條,該所每年要召開一次建築研究業務檢討會,並在必要時召集臨時檢討會。這表示該條文規定了該所在進行建築研究業務時,需要定期進行檢討,以確保業務的順利進行。該條文中並未提到具體的會議形式或內容,因此需進一步參考相關的內政部相關公文或規定來了解詳細的規定和程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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