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所務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所長主持,副所長、主任秘書、各組、室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所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所所務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由所長擔任主持,並規定副所長、主任秘書、各組、室主管為必須出席的人員,其餘出席人員則由所長指定,也可以通知有關人員列席。根據這條規定,所長在所務會議中負責主持會議,副所長、主任秘書、各組、室主管為必須出席的人員,其他人員則由所長指定出席。根據參考資料,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是根據內政部的規定制定的,所以這項規定依據內政部的相關法規。這條規定確保了所務會議的正常進行,以便處理本所的事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