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19條,顯示該條款是關於辦事細則所處理公務的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的相關規定。根據上述資料中的第二段,可以看到這是一個內部事務、權責的分配規範,需根據不同的公務性質、職員職位高低和權責輕重,由該部門的首長授權所屬人員代為核定事項之範圍及公文決行層次。然而,根據同樣的資料,這個分層負責明細表並不具有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並且不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所稱之法規性命令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19條是關於該部門內部的分層負責制度,並且分層負責明細表僅在內部使用,不具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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