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18

快速跳轉

專員、科員、辦事員等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公布发布于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官方网站的《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該條第18條规定,專員、科員、辦事員等根据其承办业务的范围负责处理公务。这意味着各级职位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按照其所负责的业务范围进行工作,并对其承办的公务负有责任。该辦事細則发布于2018年9月26日(內政部研究所辦事細則公告107.09.20修訂)。因此,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18條规定了不同职位的人员在处理公务时应承担的责任,确保了工作的高效与质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18 條規定:「專員、科員、辦事員等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