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員、科員、辦事員等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根据公布发布于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官方网站的《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該條第18條规定,專員、科員、辦事員等根据其承办业务的范围负责处理公务。这意味着各级职位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按照其所负责的业务范围进行工作,并对其承办的公务负有责任。该辦事細則发布于2018年9月26日(內政部研究所辦事細則公告107.09.20修訂)。因此,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18條规定了不同职位的人员在处理公务时应承担的责任,确保了工作的高效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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