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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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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參與各項研究計畫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協助處理相關研究工作之行政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17條,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擁有以下權責: 一、關於參與各項研究計畫之執行事項: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需參與各項研究計畫的執行事項,這可能包括進行相關的研究工作、參與研究計畫的設計和執行等。 二、關於協助處理相關研究工作之行政事項: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需要協助處理與研究工作相關的行政事項,例如協助處理研究計畫的相關文件、報告和行政程序等。 這些權責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17條之規定,這些規定可以作為參考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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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參與各項研究計畫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協助處理相關研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