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參與各項研究計畫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協助處理相關研究工作之行政事項。
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17條,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擁有以下權責: 一、關於參與各項研究計畫之執行事項: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需參與各項研究計畫的執行事項,這可能包括進行相關的研究工作、參與研究計畫的設計和執行等。 二、關於協助處理相關研究工作之行政事項: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需要協助處理與研究工作相關的行政事項,例如協助處理研究計畫的相關文件、報告和行政程序等。 這些權責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17條之規定,這些規定可以作為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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