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員及副研究員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研究計畫之主持、執行及成果應用事項。 二、關於建築研究發展現況之調查事項。 三、關於委託辦理研究之課題及方向之擬訂事項。 四、其他有關建築研究發展事項。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16條是關於研究員及副研究員的權責。根據這項規定,研究員及副研究員的權責包括主持、執行及應用研究計畫的事項,調查建築研究發展現況的事項,擬訂委託辦理研究的課題及方向的事項,以及其他有關建築研究發展的事項。 該項規定主要是訂定了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在建築研究所的職責範圍,並明確了他們在研究計畫、調查和研究發展方面的責任。這些責任包括領導和執行研究計畫,調查建築研究的現況,制定委託研究的課題和方向,以及處理其他與建築研究發展相關的事項。 這項規定的依據是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本身。該辦事細則是根據相應的法律或法規制定的,該法規明確了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在建築研究所的職責範圍和權限。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我們可以參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官方網站或相關內政部的研究所相關文件、公告等來了解詳細的內容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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