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委員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關於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關於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四、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15 條,專門委員擁有以下權責: 一、專門委員可以研擬和審議工作計畫和重要方針相關事項。 二、專門委員可以設計和審議重要方案相關事項。 三、專門委員可以協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四、專門委員可以提出業務改進的建議事項。 五、專門委員可以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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