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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1–199

11
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所政策之研議及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關於本所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等之核定事項。 三、關於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事項。 五、關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主管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事項。但人事、主計人員,不在此限。 六、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八、關於部、次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建築研究政策之決定及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12
副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關於建築研究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及代決事項。 五、關於各種會議之主席及參加事項。 六、關於所長交辦事項。
13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建築研究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組、室業務督導策進及本所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等之審、協調事項。 三、關於各組、室文稿之綜核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會議之策劃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14
組長、主任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組 (室) 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審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依照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六、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15
專門委員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關於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關於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四、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16
研究員及副研究員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研究計畫之主持、執行及成果應用事項。 二、關於建築研究發展現況之調查事項。 三、關於委託辦理研究之課題及方向之擬訂事項。 四、其他有關建築研究發展事項。
17
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參與各項研究計畫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協助處理相關研究工作之行政事項。
18
專員、科員、辦事員等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19
本所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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