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組、室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所長核閱後分送之。
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23條,各組或室召集的會議若涉及其他單位或機關,應在審核所長後,將會議紀錄分送給相關單位或機關。 參考資料: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 範例:例如,如果建築研究所某組召集了一場會議,討論了與另外一個單位合作的事項,該組應該將會議紀錄交給該單位主管者核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