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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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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室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所長閱後分送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23條,各組或室召集的會議若涉及其他單位或機關,應在審核所長後,將會議紀錄分送給相關單位或機關。 參考資料: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 範例:例如,如果建築研究所某組召集了一場會議,討論了與另外一個單位合作的事項,該組應該將會議紀錄交給該單位主管者核閱。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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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23 條規定:「各組、室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所長核閱後分送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