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組、室代表本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
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第24條,凡是建築研究所的各組、室代表受其他機關召集出席會議時,應事先向建築研究所請示,並在會議結束後將會議情形填寫簽報表呈報。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建築研究所的代表在參加其他機關的會議時能夠確實行使權責,並及時向建築研究所報告相關會議的情況。 參考資料: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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