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置工作人員辦理本會幕僚事務,由鄉(鎮、市、區)公所主辦地政業務人員兼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