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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會議召開時,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派員指導,並得邀請水利工作站負責人、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及以書面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
  2. 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並於重劃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公布欄及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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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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