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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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1條,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該年度終了時的信託財產目錄,並送交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主管機關核備。此外,受託人應在主管機關核備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的三十日內,在其執行信託事務的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上連續三年公布上述文件的內容。 參考資料: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https://law.moi.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230016&FLNO=11)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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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