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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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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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2條,受託人應在以下情況之一發生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報: 一、受託人的姓名、住所或職業發生變更,或者法人受託人的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發生變更; 二、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會委員發生變更,或者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會委員的姓名、住所或職業發生變更。 這意味著當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的相關資訊發生變更時,他們應在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以最新的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為參考資料,根據第12條的規定,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例如,如果受託人的姓名或住所發生變更,他們應在變更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報。同樣地,如果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會委員的姓名、住所或職業有所變更,他們也應在變更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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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