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2

快速跳轉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2條,受託人應在以下情況之一發生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報: 一、受託人的姓名、住所或職業發生變更,或者法人受託人的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發生變更; 二、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會委員發生變更,或者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會委員的姓名、住所或職業發生變更。 這意味著當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的相關資訊發生變更時,他們應在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以最新的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為參考資料,根據第12條的規定,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例如,如果受託人的姓名或住所發生變更,他們應在變更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報。同樣地,如果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會委員的姓名、住所或職業有所變更,他們也應在變更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