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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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因有不得已事由,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理由之文件。 三、欲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之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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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3 條,當受託人因不得已事由,依據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的理由文件。 3. 欲取得的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的權利的種類、總額及價格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示例: 依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3 條,當一家公益信託組織因不得已的原因,需要申請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時,他們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一份申請書、一份載明理由的文件,以及一份涉及財產或權利的種類、總額和價格的證明文件。例如,一家公益信託組織希望將一筆信託資金轉為自有財產,他們需要將該筆資金用於購買一個具有公益性質的不動產,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證明該不動產的種類、價值和價格。這些文件將用於申請許可並經主管機關審核。
- 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35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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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