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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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有發生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者,受託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 一、申請書。 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 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 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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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4條規定,當公益信託發生本法第73條所定的情事時,受託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必須檢具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 3. 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 4. 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這些文件是申請人在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時必須提供的文件。根據這些文件,主管機關可以審查並決定是否批准變更信託條款的申請。
- 第七十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7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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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