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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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4條,當信託關係中的受託人發生變更時,新的受託人除非經主管機關根據第十八條的規定選任,否則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並需檢附履歷書、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相關文件的一式二份。根據該法條規定,以下是其中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內政部最新公布的「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公告」,信託業在申請新受託人許可時,應向主管機關提交新受託人的履歷書、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相關文件的一式二份。這些文件將被用於評估新受託人的資歷和背景,以確保其有能力適當地履行受託人的責任。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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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