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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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5 條規定如下: 1. 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規定,於受託人變更之情形,準用之。 根據第 25 條,當受託人發生變更時,應適用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這意味著在受託人變更的情況下,需要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2. 主管機關駁回前條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根據第 25 條,如果主管機關駁回了前一條的申請,則應根據第十八條的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這意味著當主管機關不接受申請時,需要按照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的第十八條進行程序,選出新的受託人。
- 第七條至第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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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