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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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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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3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若要申請選任新的信託監察人,需向主管機關提出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證明文件,證明原信託監察人已解除職務、任務已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 3. 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的意見。 4. 新信託監察人的履歷書及願意接受該職位的同意書。 範例:如果一個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想要選任一個新的信託監察人,他們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原信託監察人已解除職務、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的證明文件。此外,他們還需要提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的意見,以及新信託監察人的履歷書和願意接受該職位的同意書。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59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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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