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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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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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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2 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如欲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依此法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的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需要準備上述三份文件進行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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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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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2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