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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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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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1 條,信託監察人申請辭任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辭任理由書。 3. 事務處理報告書。 4. 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其中,「信託監察人」指的是對信託業務進行監督的人,他們在辭任時需要提出相關文件給主管機關審核。這些文件包括申請書、辭任理由書、事務處理報告書以及有關新監察人選任的意見。 這些文件的目的是讓主管機關了解信託監察人辭任的原因、已處理的事務情況,以及選任新監察人的建議意見。透過這些文件的提交,可以確保信託業務的監督與運作能夠順利進行。
- 監察人名詞
- 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57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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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