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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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報酬請求書。 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 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 2.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
- 3.主管機關同意第一項請求者,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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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0 條的規定: 1. 信託監察人如欲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需向主管機關提出下列文件: - 報酬請求書。 - 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 - 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參考資料: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2. 主管機關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 (參考資料: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3. 主管機關同意請求後,應通知受託人履行報酬的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監察人名詞
- 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
- 報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5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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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