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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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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9條規定了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選任新受託人的程序及所需文件。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的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一式二份的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2. 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3. 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4. 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以上是該條規定提到的文件,這些文件需要被申請人準備並提交給主管機關。這些文件的內容應該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包括申請書、證明文件以及有關新受託人的意見和履歷書等。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內政業務公益信託的受託人因某種原因無法繼續擔任職務,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9條的規定,提出申請選任新受託人。在申請中,申請人應該準備申請書、原受託人解除職務或不能接受信託的證明文件,以及有關新受託人選任的意見和新受託人的履歷書等文件。這樣,主管機關才能進行相應的審核和選任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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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9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