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9條規定了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選任新受託人的程序及所需文件。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的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一式二份的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2. 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3. 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4. 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以上是該條規定提到的文件,這些文件需要被申請人準備並提交給主管機關。這些文件的內容應該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包括申請書、證明文件以及有關新受託人的意見和履歷書等。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內政業務公益信託的受託人因某種原因無法繼續擔任職務,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根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9條的規定,提出申請選任新受託人。在申請中,申請人應該準備申請書、原受託人解除職務或不能接受信託的證明文件,以及有關新受託人選任的意見和新受託人的履歷書等文件。這樣,主管機關才能進行相應的審核和選任程序。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3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45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4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