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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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製作主持策劃與播出編排、監聽、交換及推廣之執行。 二、節目資料蒐集、文稿編撰及其運用。 三、節目製作錄音及導播。 四、有聲資料之管理。 五、節目活動之舉辦。 六、節目之紀錄統計分析及報告。 七、節目製作、主持、助理人員之聘請與管理及節目邀訪人員聯繫。 八、節目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九、分臺節目業務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節目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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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6條規定了警察廣播電臺節目科的掌理事項,包括以下項目: 一、節目製作主持策劃與播出編排、監聽、交換及推廣之執行。 該條規定了節目科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負責節目的製作、主持、策劃以及播出的編排和推廣等工作。 二、節目資料蒐集、文稿編撰及其運用。 節目科負責對節目的資料進行蒐集以及文稿的編撰,並且運用這些資料和文稿進行節目的製作和播出。 三、節目製作錄音及導播。 該條規定了節目科的工作內容之一是負責節目的錄音和導播工作。 四、有聲資料之管理。 節目科需要管理節目中所使用的有聲資料,包括資料的整理、保存和使用等。 五、節目活動之舉辦。 節目科負責組織和舉辦與節目有關的活動。 六、節目之紀錄統計分析及報告。 該條規定了節目科需要對節目進行紀錄、統計分析,並提交報告。 七、節目製作、主持、助理人員之聘請與管理及節目邀訪人員聯繫。 節目科負責聘請和管理節目製作、主持和助理人員,並與節目邀訪人員進行聯繫。 八、節目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節目科負責對節目人員進行遴選和在職訓練。 九、分臺節目業務督導及考核。 節目科需要對分臺節目業務進行督導和考核。 十、其他有關節目業務事項。 節目科還負責處理其他與節目業務有關的事項。 以上是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6條所提供的內容進行的解釋,參考資料為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 監聽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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