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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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聞編輯政策之擬議。 二、新聞採訪路線之分配調整調度。 三、新聞之採訪、發掘及追蹤。 四、新聞稿之撰寫及編輯。 五、一般公安、災難新聞之即時報導及重大新聞之轉播。 六、新聞資料之採錄、建檔及運用。 七、新聞深度報導節目之製作。 八、新聞人員遴選及在職訓練。 九、分臺新聞業務之考核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新聞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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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 7 條,新聞科的職掌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 擬議新聞編輯政策。 2. 分配、調整和調度新聞採訪路線。 3. 進行新聞的採訪、發掘和追蹤。 4. 撰寫和編輯新聞稿。 5. 即時報導一般公安、災難新聞,以及轉播重大新聞。 6. 採錄、建檔和運用新聞資料。 7. 製作新聞深度報導節目。 8. 遴選和在職訓練新聞人員。 9. 考核和督導分臺新聞業務。 10. 其他相關的新聞業務事項。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範例: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新聞科負責即時報導一般公安和災難新聞。例如,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新聞科將負責即時報導事故發生的情況、交通路線的受影響情況以及救護人員的應對措施等資訊。這有助於公眾及時了解事件並采取相應的措施。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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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