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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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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通訊中心業務職掌如下: 一、微波系統之規劃、建設、管制、運用事項。 二、微波系統維護保養作業之督導、考事項。 三、微波系統相關儀表及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事項。 四、配合警勤任務調配所需微波通訊電路事項。 五、微波系統裝備檢查計畫之擬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微波系統業務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11條,微波通訊中心的業務職掌包括以下六項:一、負責微波系統的規劃、建設、管制和運用事項。二、督導和考核微波系統的維護保養作業。三、釐訂和管理微波系統相關儀表和物料的規格。四、配合警勤任務調配微波通訊電路。五、擬議微波系統裝備檢查計畫。六、處理其他與微波系統業務相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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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11 條規定:「微波通訊中心業務職掌如下: 一、微波系統之規劃、建設、管制、運用事項。 二、微波系統維護保養作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