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波通訊中心業務職掌如下: 一、微波系統之規劃、建設、管制、運用事項。 二、微波系統維護保養作業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微波系統相關儀表及物料等規格之釐訂、管理事項。 四、配合警勤任務調配所需微波通訊電路事項。 五、微波系統裝備檢查計畫之擬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微波系統業務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11條,微波通訊中心的業務職掌包括以下六項:一、負責微波系統的規劃、建設、管制和運用事項。二、督導和考核微波系統的維護保養作業。三、釐訂和管理微波系統相關儀表和物料的規格。四、配合警勤任務調配微波通訊電路。五、擬議微波系統裝備檢查計畫。六、處理其他與微波系統業務相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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