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掌理全國警察電訊事項。 二、本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三、本所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四、本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五、上級重要命令執行事項。 六、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七、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八、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九、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所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