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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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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掌理全國警察電訊事項。 二、本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事項。 三、本所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四、本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五、上級重要命令執行事項。 六、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七、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八、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九、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所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了所長的權責範圍,包括: 一、承接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的命令,負責處理全國警察電訊事務。 例:所長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的指示,指揮人員執行全國性的電訊監控任務。 二、決定、變更和考核施政方針、工作計劃。 例:所長負責制定和修改警察電訊所的工作計劃,並對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三、處理本所人員的任免、晉升、獎懲事務。 例:所長負責任命和解雇所內的人員,並對表現優秀或不良的人員進行獎勵或處分。 四、審核、變更、追加預算,以及動用預備金。 例:所長審核和調整警察電訊所的預算,並根據需要使用預備金。 五、執行上級發出的重要指令。 例:所長負責指揮所內人員執行上級發出的關於警察電訊工作的重要指令。 六、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 例:所長主持或參加與警察電訊相關的重要會議。 七、向上級提出建議、請示、申訴或報告事項。 例:所長向上級提出關於警察電訊工作的建議或報告,並請示或申訴有關的事項。 八、指揮監督所內各單位的工作。 例:所長負責指揮監督電訊所內各單位的工作,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九、處理突發重大案件的緊急措施。 例:所長在突發重大案件發生時,負責制定並執行相應的緊急措施。 十、處理其他與警察電訊所政策決定或重要事務有關的事項。 例:所長負責處理其他與警察電訊所政策決定或重要事務有關的事項。

  • 名詞
  • 任免名詞
  • 申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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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掌理全國警察電訊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