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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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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事項。 三、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副所長的權責,主要包括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審核重要報告事項、監督指導業務事項、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以及處理其他交辦事項。根據該法條的內容,副所長在執行這些職責時,需提供所長必要的協助和支持。例如,副所長可能需要襄助所長制定工作計劃,審核重要的報告和文件,監督所內工作的進展,以及代表所長參加相關會議和活動。這些都是副所長在警察電訊所內負責的權責範圍。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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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