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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事項。 三、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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