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副所長的權責,主要包括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審核重要報告事項、監督指導業務事項、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以及處理其他交辦事項。根據該法條的內容,副所長在執行這些職責時,需提供所長必要的協助和支持。例如,副所長可能需要襄助所長制定工作計劃,審核重要的報告和文件,監督所內工作的進展,以及代表所長參加相關會議和活動。這些都是副所長在警察電訊所內負責的權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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