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技正,承所長、副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所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 四、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五、重要方案之設計審議事項。 六、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七、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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