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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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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承所長、副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所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審閱事項。 四、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五、重要方案之設計審議事項。 六、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七、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18條,技正在辦理公務時具有以下權責: 1. 提出重大所務的建議事項。 2. 協調和督導各單位業務的策進事項。 3. 審閱各單位的文稿和報表。 4. 處理和督導機要工作。 5. 審議重要方案的設計事項。 6. 研究和審議技術性和專門問題。 7. 提出業務改進的建議事項。 8.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這些權責範圍內的具體工作內容可能包括提出重要政策建議、協調各單位之間的業務進度、檢閱文件和報告的內容,處理和督導機要工作、審議和研究技術性和專門問題,以及提出改善業務流程和效能的建議。這些內容可以參考內政部警政署相關文件和指引,並根據相關法規和條例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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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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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18 條規定:「技正,承所長、副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所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