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之擬議事項。 四、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六、所屬人員之管理、教育及訓練事項。 七、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這是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19條,該條規定了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各課、室、中心主管的權責。根據這項規定,他們的權責包括以下項目: 1. 對所屬人員執行職務的工作分配、指揮、監督和考核事項。 2. 主管業務的策劃、督導和處理事項。 3. 對所屬人員的考核、獎懲和陞遷提出擬議事項。 4. 指派代理職務人員的差假事項。 5. 業務研究和發展事項。 6. 對所屬人員的管理、教育和訓練事項。 7. 緊急事件的處理事項。 8. 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這項規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的主管們有責任確保所屬人員有效執行他們的職務,同時也需要監督他們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和獎懲,並提出陞遷的建議。他們還需要規劃和督導所屬的業務,進行研究和發展,以確保業務的順利進行。對於緊急事件,他們需要處理相關事項,並接受其他交辦任務。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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